一、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、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,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,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。
二、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,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,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,指导保安队伍建设。
三、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,其他任何单位、部门、个人不得组建。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(市)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。省、自治区公安厅、地区公安处、派出所(警署)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、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。
四、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,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,实行独立核算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,不得抽调、占用公司资产,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,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。
五、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。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,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,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。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,但不得着警服。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,晋级、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,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。
六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进行培训、考核。未经公安机关培训、考核合格并取得《保安人员资格证书》的人员,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录用。《保安人员资格证书》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颁发并组织对《保安人员资格证书》进行年审。
七、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加强对派往营业性歌舞、游艺等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工作,对被派往这些场所的保安人员要实行定期换岗、定期轮训,防止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。
八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日常检查、监督,发现问题,及时整改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保安服务公司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考核,并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。
九、保安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党、团组织,并充分发挥党、团组织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骨干作用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。
十、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:
(一)企事业单位、机关团体、居民住宅区、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;
(二)货币、有价证券、金银珠宝、文物、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、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;
(三)展览、展销、文体、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;
(四)研制开发、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,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,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;
(五)安全防范咨询服务。
十一、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:
(一)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;
(二)经营各类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等器械;
(三)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警械;
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,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,不得接受企业挂靠,不得延伸办企业。
十二、保安人员的职责:
(一)执行守护、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;
(二)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,提供设计、安装保养、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;
(三)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,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,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,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;
(四)落实防火、防盗、防爆炸、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,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,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,并协助予以处置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、物品的出入手续。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,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。保安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,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,或者妨碍公安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。
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,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;执行押运任务时,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。保安防卫器械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。
十三、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剥夺、限制公司人身自由;
(二)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、合法财物;
(三)辱骂、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;
(四)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;
(五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;
(六)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;
(七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
十四、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,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,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,严格各项收入、支出核算,强化企业资产管理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
十五、保安服务公司要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,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;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;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,建立健全保安人员学习、培训、工作、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。
十六、保安服装和保安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制式、统一标准、统一管理,定点生产供应。式样由公安部负责制定。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、佩带统一的保安标志。